发布时间:2023-01-09 浏览量: 来源:淮南日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把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公平作为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健全和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建立起世界上覆盖人数最多的社会保障体系,人民群众有了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养老不仅关乎老年人群的当下,也关乎年轻人群的未来。日前,在我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社局有关负责同志围绕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政策进行了解读。
2022年,我市养老保险工作严格执行政策,积极落实各项优惠应对疫情、经济等不利影响,纾解企业和职工困难,保障和改善民生。截至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39.04万人(其中灵活就业参保缴费17.62万人),企业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水平4792.82元。企业职工退休人数21.07万人,退休人员每月平均养老金水平2689.928元。
据了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随着《劳动法》颁布实施,全国开始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我省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企业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即199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00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政策出台《安徽省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统一制度后参加养老保险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新规定计发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意见》中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政策制度明确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满十五年是领取养老金的必要条件,不满十五年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相关规定计算,计算养老金待遇,主要按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企业职工退休待遇计发的基本原则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即是参保职工缴费的基数越大、缴费的年限越长,退休时计发的养老金越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组成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5年以前招工参加工作人员,因1995年以前未建立个人养老账户按政策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养老金计发有过渡性养老金。(记者 鲁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