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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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村(社区)“两委”换届 选举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11-15   浏览量:    来源: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要求,维护全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秩序,保障广大党员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和换届选举后若有以下破坏选举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抵制和阻碍区、乡(镇)等机关工作人员及村(社区)选举委员会依法执行选举工作任务,妨碍、阻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选举中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在换届过程中,组织、教唆、煽动、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信访诉求以及越级上访等方式抵制选举活动,或者集体上访,采取堵大门、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以损毁公共财物、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四、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五、以团伙、拉帮结派等方式,利用亲戚朋友、宗族势力、黑恶势力等各种关系实施非法组织活动,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的。
   六、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者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选举的。
   七、在人选产生、资格条件、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等方面虚构事实,制造负面舆论,参与和鼓动、煽动群众上访、闹事、寻衅滋事的。
   八、以撕毁选票、伪造选票、虚报票数、砸毁票箱、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妨害选举的。
   九、组织、雇佣、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起哄闹事、无事生非等扰乱选举秩序的。在选举现场辱骂、围攻选民、候选人或者工作人员,以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
   十、阻扰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或对检举、举报、控告、举证换届选举中违纪违法行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一、有其他干扰、破坏换届选举违法行为的。
对存在干扰、破坏村(社区)“两委” 换届选举的行为,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情节较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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